《洞穴奇案》萨伯 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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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独立的思想的能力意味着法哲学之内在性思维特征。富勒和萨伯倾力于法官意见书的撰写除了希望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外,更是向人们昭示了在经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涵养内在性思维的重要性。这就是说,无论是法哲学的理论探究还是法官的司法实践,都必须明确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就建立在其自身的理念之上,而不是借助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力量以形成其权威力量。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换言之,正义乃是法律的理念,也即法律之为法律的存在根源和基础。法律无疑要从外部为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法律不依赖于这些力量而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它从自身的根源和基础上获得力量,其他外部力量得以成立和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了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而法官们基于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就相同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其所蕴含的哲学意义在于传达了这样的事实,即绝对正义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经验得到的,正义也因而是神圣的,法律和司法于是成为通往绝对正义的航船和舵手。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在于人们通过公开性的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经验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走向绝对正义的可能性,由此也坚信共同体生活的价值和维持共同体秩序的价值,哪怕牺牲自己的利益仍可以获得这种牺牲的意义和尊严,因为人类作为类的生活方式还有继续下去的价值存在。

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决者,其司法实践是以正义之名义而开展的,因而必须始终抱持中立者的立场,否则,人们对于法官裁决的信任就必定会面临危机。法官的裁决依据的只能是规则,而规则必须是理性的和客观的。规则的创立乃是立法者的职责,法官主要是规则的适用者。如果说,规则的创立过程实质上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凝聚过程,也就是价值共商、选择和认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使命政治理念的决断和确立过程;那么,法官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则必须超脱于自身的道德偏好政治立场,为了正义,法官甚至必须成为道德偏好政治立场的合法的反对者,他既不能成为公众道德舆论的迎合者,也不能成为政治的投机者,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官必须远离道德和政治,甚至与道德和政治为敌。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超的司法技艺,因为通过司法技艺所展示出来的法官的道德情感往往会成为一定时代社会道德之晴雨表,它关系到一个社会能否培育起人们的法律尊严意识,而通过司法技艺所展示出来的法官的政治智慧则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之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传承与守护。这是本书向人们传达出来的又一深刻洞见和睿识。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我感到震惊的是:为了摆脱这一悲惨案例带来的窘境,首席法官本应立刻向同事提议采取一种权宜的方法,这虽然让人无奈却是再明显不过了。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联邦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探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无论上诉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应被宣告无罪。



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自古以来,众所周知,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古典思想家(特别是1600年到1900年间的)习惯于把政府本身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原始社会契约上。批评者指出这一理论与众所周知的史实相矛盾,主张政府是以理论假定的方式建立起来,并没有科学的证据。伦理学者回应道,即使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契约是虚构的,契约或协定的观念为政府权力包括剥夺人生命的权力提供了唯一的伦理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的联邦没有被困扰祖先的问题所纠缠。我们把政府建立在人们的契约或自由约定之上当作历史事实。考古学证据所证实的是,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大毁灭的幸存者自愿集合起来起草一份政府宪章。诡辩的作家提出远古的定约人是否有权利约束未来的后代。但事实仍然是:我们的政府可以沿着毫不间断的轨迹追溯到那份原始宪章。因此,如果我们行刑的人有权结束人的性命,如果我们郡治安官有权把拖欠债务的承租人赶到大街上,如果我们的警察有权把纵酒狂欢者投入监狱,那么这些权力在我们祖先的原始契约里可以找到道德正当性。如果我们无法找到法律秩序的更高本源,又怎能期待这些行将饿死的不幸的人找到更高的本源来支援他们为自己而选择的秩序?我认为我刚刚详细阐述的论点不可能有任何理性的回答。我意识到,很多读到这些观点的人接受起来可能会感到一些不舒服,他们将怀疑导出这么多陌生的结论的论证,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诡辩。然而这些不舒服的根源很容易辨认。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即便是适用到日常的社会关系中。我们面前的这个案子就能证明这个道理。在移开洞口岩石的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指挥救援工作的工程师和政府官员难道不知道工作人员的作业有危险,会严重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吗?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

我们所规划的每一条高速公路、每一个隧道、每一座建筑,在建造过程中都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把这些工程汇总起来,我们可以大致计算出建设这些工程项目将会牺牲多少人的性命。统计学家可以告诉你建造一千英里的四车道的混凝土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然而,我们故意或心照不宣地承受和付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如果可以用此来评价在地面上正常运转的社会,我们如何评价被告和他们的伙伴威特莫尔在绝境之中假定的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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